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2001-08-27
教语信〔200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研究,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语委的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由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规划、部署。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指南和课题立项的论证,决定课题的立项。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一般采取单位申请、任务下达的方式。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对承担单位的承担能力进行审核。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及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组织项目组开 展研究工作。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由项目组报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对研究项目实施日常性的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科研办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年内完成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报告),并对后续工作如何按期完成作出说明。项目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科研办根据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精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组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组负责人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九条 成果形式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科研项目,须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回执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项目组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科研办。
第十二条 列入科研经费支付的项目:
1、科研管理费:按照年度科研经费的5-8%提取,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开支;
2、劳务费:包括误餐补助、加班补助、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和优秀成果奖奖金等;
3、项目研究所需消耗材料购置费及仪器设备折旧、租赁、使用费;
4、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差旅费、学术交流活动费、会议费等;
5、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列入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时和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按照50%、40%两次拨付,剩余的10%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拨付。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科研办有权终止合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擅自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科研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或研制任务的。
第四章 成 果 所 有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归国家语委所有,以教育部、国家语委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另文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
一、职责
1、领导、规划、部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的科学研究工作,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科研方向,编制科研项目指南和科研规划,制定年度科研计划。
2、决定国家语委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
3、对国家语委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
4、制定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二、构成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国家语委各单位推荐一名成员及其他单位有关专家担任。另聘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成员若干名为顾问。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科研办”),科研办是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科研办设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规划协调处。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1世纪第一届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顾问:许嘉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主任)
朱新均(原国家语委党组书记、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江蓝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陈章太(原国家语委副主任、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组长:
袁贵仁(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
副组长:
李宇明(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
杨光(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
成员:
沈家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所长)
史习江(语文出版社社长)
王铁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副司长)
姚喜双(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
黄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敏(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规划协调处副处长)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6]2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为加强全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特制定并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会计培训市场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会计培训单位进行备案确认管理,切实保证会计培训质量,坚决制止滥办班、滥收费现象发生。
附件:1、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2、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3、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师资情况备案一览表
4、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1:
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加强对全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提高会计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会计培训单位进行管理,依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会计培训单位要重新进行清理、确认和登记备案,并在网上或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财政部门认可,实行备案管理的会计培训单位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等。会计培训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大、中专院校从事会计培训的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的培训包括本系统或本行业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专业知识和继续教育的培训。
第四条 会计培训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为会计人员和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供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服务,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宣传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其宗旨是发展会计事业,促进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为公共财政改革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 会计培训单位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备案确认制度,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会计类专业知识培训工作。凡申请举办会计类专业知识培训的培训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确认手续,方可招收学员进行会计类知识培训,否则,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该培训单位开展的会计培训内容和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可。主管部门内部组织的各类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在开班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备案,认可后方可办班。其培训内容和时间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围。
第六条 会计培训单位必须按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自觉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按规定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不得滥办班、滥收费;会计培训单位不得设立分支培训点,同城的会计培训单位只能到一个财政机关申请备案登记;财政部门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必须公布本单位服务承诺书。
第七条 会计培训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社团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五)制定有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有相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
(四)能够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第九条 会计培训单位必须具备第七条的规定,持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填写《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2)和《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师资情况备案一览表》(附件3),备齐有关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确认。
第十条 凡经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均在“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财政管理—湖北会计之窗”栏目公示,(网址:www。ecz。gov。cn),由各级财政部门对所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会计培训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系统内部培训,在培训班开始前必须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教学计划书面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以便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抽查。培训班结束后将参训人员以《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附件4)格式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一式两份)。同时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或发邮件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定信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期进行整改。
(一)无教学计划的;
(二)有教学计划而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
(三)师资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
(四)教学设备落后,不适应教学任务的;
(五)教学管理水平差,考生投拆较多的;
(六)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培训单位不予备案确认,并对其所开展的培训活动不予认可,取消培训资格,并在网上和媒体公告,同时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只收费不办班或多收费少办班的;
(二)虚设培训场所,以假证件、证书欺骗备案核准机关的;
(三)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第十二条情形之一限期未进行整改的;
(四)以虚假广告欺骗考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