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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心理、成因及对策研究/赵国兴

时间:2024-07-05 01:2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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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心理、成因及对策研究

          赵国兴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历来是人们深恶痛绝的,极易引发和激化矛盾的腐败行为。它扭曲社会价值观念,败坏社会道德、阻碍社会文明进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严重的不稳定因素。作为上层建筑的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维护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责无旁贷。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特殊,产生的内外原因复杂多变,加之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且屡禁不止,屡打不灭。为了净化社会风气,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仅就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心理,成因及对策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一个人的心理不好掌握,一个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一个具有一定地位和反侦查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更不易掌握。如果检察人员能摸清并掌握了他们的犯罪心理,就会使侦破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因此,我们必要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的心理,进行研究,大致将他们的心理归结为如下四种情况。
一是本能避险心理。这是一种原始的自我保护心态,正常情况下,人们身处危境、绝境时,自身都会产生一种脱离险境的思想意识,这种思想意识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们本能的意识表现。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产生的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等心态,就是这种“本能避险心态”的反映。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这种心态,存在于反侦查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只是不同阶段表现程度不同而已。如办理的一起王国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极力狡辩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在证据面前仍不认罪,这是他本能避险心理的突出表现。
二是畏罪惧罚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心神不安惟恐罪行暴露,受到法律的惩处,使自己的地位、前途、家庭毁于一旦、成为人人鄙视的罪犯。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掩饰、隐瞒犯罪,进行反侦查活动。
三是侥幸过关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是特殊主体,具有一定的职务、地位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熟悉政策,在一定的法律知识,在犯罪手段上较为狡猾、隐蔽。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国家利益受损,而案件双方当事人受益的性质,决定了此类案件具有不易察觉的特点,案发时往往已时过境迁,审讯中百般抵赖,企图侥幸过关。如:我们办理的薜玉林徇私舞弊案(现在罪名为枉法裁判案)自认为是人民法院的干警,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审讯中百般抵赖。我们掌握了他这种心理,最后突破其心理防线成功办理了此案。这就是他侥幸过关心理的表现。
四是顽固抗拒心理。这种心理的人,往往在案发后拒不认罪,顽固对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将要受到的刑法处罚,有抗到底的想法,所谓“你有你的千条计,我有我的老主意”。这种心态支配下的反侦查活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一般是在案发后产生。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政策的威力,震慑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使其顽固对抗心理彻底破裂,彻底交待犯罪的全过程。
二、心理的成因
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经济根源,也有思想根源,同时也有体制根源,归纳起来,我们认为有如下七个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身份、地位所形成的“关系网”是其实施反侦查活动的重要原因。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大都为自己罗织了一张解不开、扯不破的关系网,甚至收买个别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一旦东窗事发、这些网上线上的人物便会各显神通。有的找检察机关的领导说情;有的企图收买办案人员泄露案情;有的试图利用自己的权力和犯罪嫌疑人接触,好“有所交待”;有的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不积极配合,故意刁难,伺机阻挠;有的则向举报人或重要证人施以威胁恐吓、诈骗或收买、迫使其翻供、翻证或作伪证。犯罪嫌疑人所拥有的“关系网”在其反侦查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我们所办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案件,他们能搬出相当一级的领导,打通诉讼活动的各个关节,给办案拖延时间,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撑腰打气,对抗侦查活动,达到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活动的重要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直接刑讯逼供现象极少发生,但变相刑讯逼供现象并没有根除,诱供、骗供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办案人员在问供、调查中,根据案件个别证据材料主观臆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逼、诱、 挤的方式带框框取证,尤其在查办渎职侵权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倾向地逼取证据。还有办案人员法律素质差,程序意识淡漠,只注重取证的实体内容而忽视取证的程序要求,造成证据可靠性差。
2.取证不够全面细致,不讲究讯问艺术。目前,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仍有不少办案人员存在着“重突破,轻取证”、“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案件一突破,犯罪嫌疑人一低头认罪,就大功告成,忽视了刑事诉讼法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要求,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不稳定、易变的特点。因而,不注意在侦查阶段利用犯罪嫌疑人刚被突破的有利战机,来固定和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在案件证据体系仍有欠缺的情况下,就匆忙终结侦查移送起诉,给犯罪嫌疑人后来的串供、翻供、证人翻证等反侦查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3.案件久拖不结和草率结案的问题。日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手段和取证方法仍停留在比较落后的水平上,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仍然比较欠缺,加上“情”、“权”的干扰,造成了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突破难”、“取证难”、“诉讼难”,同时,刑事立法的不完善往往也造成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对同一事实、同一证据认识不一致,案件相互扯皮、久拖不决的情况屡有发生。如办理的方庄煤矿焦保根等贪污案就是如此。这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积极进行串供、伪证、拉拢、掌握案件争执的焦点和对自己有利的形势,从而增强对司法机关的藐视和对法律的抗拒心理,进行有针对性的翻供,加大案件的复杂程度,以蒙混过关,逃避惩处。
三是司法腐败现象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办案过程中,一些意志薄弱者过不了人情关、金钱关、美女关,他们见利忘义,亵渎法律,有的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进行沟通,传递信息,成为“地下交通员”、信息员;有的出谋划策,制造障碍阻力,钻法律的空子,成为他们的“军师”;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罪轻判。这些都有效地助长了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嚣张气焰。
四是个别关键性证据丧失,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办理案件中,常常会遇到有关案件当事人或证人逃匿、有关物证、书证被销毁现象,形成死无对证的局面,从而给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创造了有利时机。
五是办案人员有畏难情绪,办案水平不高,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造成漏洞。职务犯罪案件比其他刑事案件办理的难度要大,办理此类案件是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斗谋的一场攻坚战。这类案件,无论是在事实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律的适用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形成了查处少、起诉少、判刑少;撤案多、退补多、申诉多的“三少”、“三多”现象,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办案人员在心理上自觉不自觉地就产生了“畏难”情绪对犯罪分子的查处有松劲思想。还有的素质不高,讯问方式不当,调查取证意识不强,有急功近利思想,暴露了案情、错过了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的有利时机。这些也给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以可乘之机。
六是一些领导干部错误的立场观点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漠,对职务犯罪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认为查处本地区职务犯罪案件多有损地方形象,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不积极、不支持,甚至利用职权出面说情干涉,压案不办,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开绿灯,给案件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七是个别发案单位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采取无原则的隐瞒、保护,对检察机关的查案活动设置障碍和阻力,不予配合和支持,这也是造成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对策
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心理状况和产生原因,应采取如下对策,这样,既可以顺利侦破案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是掌握心理特征,加强思想教育。职务犯罪是一种智能犯罪,被告人与其它刑事被告人相比,应变能力和反侦查能力较强。因此,在办案中要特别注意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诉讼各个环节中的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和思想教育,以稳定被告人的思想情绪,防止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二是认真判断翻供真伪。1)要注意认真分析其翻供动机;2)要分析其翻供的前后关联性;3)要对比分析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的协调性。4)要分析被告人到案后的思想变化及原因,注意被告人与外界有无串供等情况。察微析疑,辨明是非,弄清事实的真象。三是强化侦查手段,防止犯罪嫌疑人时推时供。1)要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使被告人在事实面前难以翻供;2)要不断提高侦查意识,重视原始证据,尽可能地拓宽取证范围,堵塞可能翻供的漏洞,尤其是对证据可变性大的案件,更应慎密调查取证;3)要加快办案进度。从被查、立案到批捕、起诉甚至审判等环节都要加强协调,力争快速结案。4)要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或异地关押),要切实加强监控,防止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现象的发生。四是对顽固对抗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要充分认识以逃避法律制裁为目的的行为危害性,加大打击力度,并从中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公开从重从严处理,以儆效尤。

关于立即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立即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在个别地区发生了中学生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事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防止精神药品的滥用,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就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监管情况;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审查情况;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并按规定剂量销售的情况;
  (五)有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销记录、收支帐目、库存及处方管理情况;
  (六)违规经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是个体诊所)不凭处方或超剂量销售、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通过专项检查摸清本地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
  (四)落实加强本地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合法需求;
  (五)结合这次专项检查,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本地区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于2003年8月底前报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三、专项检查工作时间进度
  (一)专项检查工作从7月20日开始,至2003年8月底结束。
  (二)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2003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技监局发〔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推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8]164号),明确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非税控计价器。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生产、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生产

1.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税控功能检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必须送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完成后,技术机构应出具试验报告和税控功能检测报告。由受理单位对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审。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复审合格,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向申请单位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授权承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的技术机构另行公布。

2.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必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及《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接口技术要求》(见附件)。定型鉴定不合格的,企业可在3个月内改进一次,再次鉴定不合格的,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后,发生结构、功能变化的应重新申请批准。

3.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似寸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4.税控计价器出厂检定纳入法制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逐合进行检定,并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使用及对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1.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2.新安装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和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3.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按照《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进行纳税申报。

4.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违反规定的处罚

1.凡未按规定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制造、傻肋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考核发证的,依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给予处理。

3.凡不按规定使用和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凡不按税控计价器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凡不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和进行税控初始化的,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接口技术要求

一、接口要求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具有IC卡接口,并以IC卡为传输介质与税务局交换信息。接口设备或驱动电路应能对CPU卡和逻辑加密卡进行正确读写。

二、CPU卡公共文件结构

税务卡根据功能划分为税控初始化卡、税务信息采集卡和税务稽查卡(以下分别简称为初始化卡、采集卡和稽查卡)三类,分别执行对计价器的税控初始化(以下简称初始化)用营业数据采集和税务稽查操作。初始化卡和稽查卡为CPU卡,采集卡随计价器一同配置,生产企业应选配CPU卡或安全性能较好的逻辑加密卡。

CPL卡片中的文件通过税务局或税务局委托使用的《税控计价器初始化管理系统》(以下称其为管理软件(创建,起始于TAX.TAXI.DDF。该起始文件必须存。在,而且被映射到卡片中的某个专用文件DF。三类CPU卡中PIN信息文件、特征信息文件和基本信息文件结构一致。

为叙述方便,以下用字母A代表ASCII码,B代表二进制,BCD代表压缩BCD码。

1.PIN信息文件

标识:000FH;类型:PIN文件;长度为4字节,用于卡片读写权限的控制,在发卡时创建,当访问具有PIN保护属性的文件时必须进行PIN认证。

2.特征信息文件

标识:0010H;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卡类型标识(1B)(表示“卡类型标识”是长度为1字节的二进制数据,下同)和卡安全信息(18B)。

特征信息类型标识为0DIH表示初始化卡,为0D2H表示采集卡,为0D3H表示稽查卡,其中高半字节口为税务卡特征信息。

该文件在发卡时创建,存取控制为:读自由,写需要PIN认证。计价器端只能读取。

3.基本信息文件

标识:0011H;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卡号(10A)、发卡日期(4BCD)、身份认证信息(32B)和纳税人识别号(20A)。

该文件在发卡时创建,卡号和发卡日期由管理软件生成,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实际情况填人。存取控制为:读自由,写需要PIN认证。计价器端只能读取。

三、初始化卡

1.工作信息文件

标识:0012H;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计价器数量(1B)、起始顺序号(2B)和成功数量(1B)。

计价器数量表示本卡可初始化计价器的最大数量,由管理软件根据卡容量计算写入。参考计算方法为:卡容量减去文件头、PIN信息文件、特征信息文件、基本信息文件、工作信息文件和其它辅助信息占用的空间除以返回信息文件长度328。起始顺序号表示本卡欲初始化计价器在出租汽车公司编号的起始值,由管理软件生成并写入,初始化时计价器记录并显示,成功数量记录本卡已初始化成功计价器的数量,发卡时置为起始值0,由计价器在被初始化时判断,成功后加1并写入。

2.返回信息文件

标识:从0013H起始,依次递增;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顺序号(2B)、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10A)、初始化时显示金额值(5BCD)、安全信息(305B)、年(2BCD)、月(1BCD)、日(1BCD)、时(1BCD)和分(1BCD)。

这些内容都由计价器写入初始化并返回给管理软件读取。顺序号由计价器根据起始顺序号和成功数量得到并写入。年、月、日、时和分为初始化时的时间。如果通过身份认证,写入签名信息供管理软件认证,否则写入明文信息,此时,安全信息全部写入0FFH。

每个计价器的返回信息写入对应的一个文件,文件个数由欲初始化计价器数量决定。

四、采集卡

(一)CPU卡

1.工作信息文件

标识:0012H;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顺序号(2B)、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10A)和纳税标志(1B)

顺序号和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由管理软件在发卡时写入。纳税标志由管理软件在发卡时或接收完成计价器税务信息采集抄报后置为起始值0。由计价器在月营业数据被采集成功时置1。

2.税务信息文件

标识:0013H;类型:定长记录;内容:正常数据(22B)和补报数据(22B)。

正常数据为月营业数据,包括年(2BCD)、月(1BCD)、金额(5BCD)和附加安全信息(14B),由计价器写入。补报数据格式同正常数据,其中年月为漏报的起始年月,金额为以前(不包括本月)未抄报的所有月的金额之和。

如果通过身份队正,计价器把签名信息写入采集卡供管理软件认证,否则送出明文信息,此时,附加安全信息全部写入OFFH。

(二)逻辑加密卡

内容应包含特征信息、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和税务信息。分别与CPU采集卡的特征信息文件、基本信息文件、工作信息文件和税务信息文件的文件内容相同。

五、稽查卡

1.工作信息文件

标识:0012H: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计价器数量(1B)、起止年月(6BCD)、成功数量(1B)和稽查信息文件数(1B)。

计价器数量表示本卡可稽查计价器的最大数量,由管理软件根据卡容量计算并写入。参考计算方法为:卡容量减去文件头11N信息文件、特征信息文件、基本信息文件、工作信息文件和其它辅助信息占用的空间除以3年的月营业数据与公用信息文件中定长记录的长度之和807。起上年月表示本卡欲稽查的时间段,由发卡时生成并写入。成功数量记录本卡已稽查成功计价器的数量,由管理软件置起始值0,由计价器在被稽查时判断,成功后加1并写入。稽查信息文件数可设定为计价器数量乘3。

2.公用信息文件

标识:0013H;类型:定长记录;记录数为什价器数量,每条记录内容为:顺序号(2B)、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10A)、汇总月数(1B)和起始文件标识号(2B)。

公用信息文件的所有内容只能由词:价器在被稽查时写入,每个计价器对应一条记录,由管理软件读出。汇总月数为本次稽查到的月数,如果卡中设置的稽查起始时间早于初始化时间,计价器应将初始化时显示金额值作为首月数据写入,对应年月值为OFFFFFFH。起始文件标识号对应本计价器开始写入的稽查信息文件的标识,从该稽查信息文件的首记录写起。

3.稽查信息文件

标识:从0014H起始,依次递增;类型:透明二进制;存放12条定长记录,每条记录的内容为:年(2BCD)、月(1BCD)、金额(5BCD)和附加安全信息(14B)。

如果通过身份认证,计价器把签名信息写入稽查卡供管理软件认证,否则送出明文信息,此时,附加安全信息全部写入OFFH。